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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0-11-16  浏览次数:10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性质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Second Normal University Student Union”,英文缩写为“JSSNUSU”)是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党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只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三)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努力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坚持以学习为中心,了解同学们学习中的困难,开展各种有益于学习的活动,促进互动式的学风建设,努力营造良好学风;

(六)组织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广大同学与实践结合、服务社会的自觉性,引导同学走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七)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八)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九)发展与其他高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全院师生的联系,树立本校在社会上的良好的形象;

(十)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本会是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的团体成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的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各级学生会组织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休学和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学生会一切决议和工作,有质询、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通过符合校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参加、讨论和决定校会的重大事务。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二)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在校内外展现学生会会员的良好形象,有维护学生会形象和荣誉的义务

(四)服从本会管理,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各项文艺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十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所有在校学生旅行在校公共权利、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重要途径。

(一)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内各级学生会主席团(扩大)会议提议,并得到会议(扩大)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报校党委和江苏省学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包括筹备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工作报告、大会提案工作报告(草案)及各代表团讨论审议工作报告等;

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新一届学委会委员;

4.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5.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常任代表由各院系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一)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港澳台学生可作为所在选举单位代表参加学生代表大会;来华留学生如有意愿参加学生代表大会,可以特邀代表形式列席;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4.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二)代表的权利:

1.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2.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并对提 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代表的义务:

1.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2.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3.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4.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四)代表资格的终止:

1.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2.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3.代表所在班级、院()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五)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六)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学生代表任期制,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会下设秘书处、新媒体中心、校园文化中心、权益志工中心四个部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决策相结合,各部门在学生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第十四条校学生会主席团

(一)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设五名成员,实行轮值制度,不设主席、副主席,设轮值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

(二)校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

1.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

2.召集学生会全体会议、院学生分会主席联席会议并通报工作;

3.批准成立或撤销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任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4.负责沟通学生会与党、团组织的联系,负责向校党委汇报并请示工作;

5.其他应由主席团负责的事务。

(三)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参加主席团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2.有在主席团会议上充分阐述看法、观点、参加表决的权利和义务;

3.有执行主席团决议的权利和义务;

4.有在必要时要求召开主席团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5.有听取学院学生会以及下属部门工作汇报的权利和义务;

6.有协助统筹全校各级学生组织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7.向学生委员会提出学生会干部罢免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8.其他校学生会主席团应享有的权利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学院学生会

第十五条学院学生会

(一)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下级组织,任期一年,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级学生会的指导;能加强与校级学生会的工作联动;学院(系)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扬贴合广大同学的优势,根据本会的宗旨,有义务在校级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会的具体工作;

(二)学院学生会属于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级学生会指导

(三)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应在充分征求学院党委(党总支)、学院团委、班级团支部和校学生会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将选举结果报校学生会;

(四)学院学生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工作机构,任命和聘请工作人员;

(五)学院学生会应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并对校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班委会

第十六条 班级委员会(简称班委会)为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班委会每年改选一次。班委会由班长一人、副班长一人,其他委员若干人组成,负责开展班级的工作。

第十七条 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贯彻本会宗旨,完成校、院学生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并结合本班具体情况,积极组织小型多样、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均应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班委会组成人员及分工情况须报学院学生会备案。

  

第七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条 学生会干部来源于学生、服务于学生,学生会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会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选拔条件:

(一)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品行端正、作风务实,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密切联系同学,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同学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成绩综合排名均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五)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勇于承担学生干部工作,善于团结广大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

(六)具有较强的服务观念,起模范作用。积极组织并参加校、院各项公益劳动活动,并表现良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其最终解释权归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会所有,自发布之日起施。


年十一月